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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陈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90********,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住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镇**组**号;现住:湖北省荆门市**农产品交易中心**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2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住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镇**村**组;现住:湖北省荆门市**农产品交易中心**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等人从湖北省途径昆明市等地到达镇康县**镇。5月28日22时50分左右,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准备从中缅边境便道偷渡出境至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以下简称“缅甸老街”),途径镇康县**镇**村**望观崖“S1**”界桩附近便道时被镇康县**边境管理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后被镇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同年6月1日05时,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再次准备从中缅边境便道偷渡出境至缅甸老街,途径镇康县**镇中缅边境“1**”界界桩附近便道路口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伞分站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活动轨迹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辨认、提取、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在偷越国境前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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