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陈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50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9********,汉族,大学本科,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市**街道**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市**街道**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分别自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15日、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分别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与郭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以账户每走人民币1万元流水可以得到人民币800元报酬的方式分别将二人名下银行卡提供给郭某某,并由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负责将资金转账到上线提供的银行卡内。2019年3月11日21时许,被害人尤某某在晋江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家中被人以网上兼职刷单为由,骗走人民币33889元,其中人民币19001元转账到被告人罗某某账户(62258879********),后被告人罗某某将其中的人民币17482元转账到被告人陈某某账户(62170021200********),由被告人陈某某将人民币17481元转账到上线提供的账户(户名汪某某,6216697000009226394)。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在江西省赣州市**区**的**门口被抓获归案,从被告人罗某某处查获涉案的招商银行卡(卡号:62258879********,户名:罗某某)及其他银行卡共计25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及银行卡照片;

2.书证:破案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转账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尤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证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延延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四册、证人名单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光盘六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