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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陈某甲等五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人,住淳化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西安市周至县人,住周至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西安市临潼区人,住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西安市临潼区人,住临潼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西安市临潼区人,住临潼区**街**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效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朱某某伙同郑某某(另案)在西安市临潼区城区秦陵北路大夜市喝酒时,被告人罗某某忽然想起其与前女友周某某分手之事颇感不快,便中途提前退场,前去周某某位于临潼区骊山街办东街村东六组的租住房。被告人罗某某在租住房门口听到周某某与其男友临潼区骊山街办陈沟村村民程某某在屋内说话,便上前敲门欲见周某某,被程某某阻拦。被告人罗某某便心生怨恨,随后便给被告人赵某甲打电话谎称被人殴打,让其过来帮忙,被告人赵某甲即纠集被告人陈某甲、赵某乙、朱某某及郑某某赶到现场,被告人罗某某带即带领5人踹门入室,对程某某拳打脚踢、木棍击打、用烧水壶乱砸,将程某某打伤,并砸坏将室内多个物品,推倒床铺。经临潼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腰椎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现场图、现场指认笔录

6、法医学鉴定书

7、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朱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朱某某目无法制,随意殴打他人,逞强耍横,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黎明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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