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50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普定县****村**组。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乡**村**组。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普定县**镇**村**组。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普定县**乡**村**组。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熊某某、陈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熊某某、陈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 月21 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太平路南麻一号KTV内,因纹身、籍贯等问题与其他包厢的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罗某某持电棍将杨某乙头部打伤。
后被告人罗某某纠集被告人陈某甲、“林妹妹”(未到场),并与陈某甲共同回家准备了辣椒水喷雾一瓶、砍刀一把,返回KTV途中,陈某甲又纠集被告人熊某某,熊某某纠集被告人陈某乙。
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返回KTV附近后,采用喷喷雾、刀砍的手段,与被害人杨某乙、杨某甲一方发生斗殴并致杨某乙膝盖处受伤、罗某某头部受伤。罗某某、陈某甲追逐杨某甲时遇被告人熊某某、陈某乙到现场,经陈某甲指示,熊某某、陈某乙伙同陈某甲、罗某某共同追赶并采用由陈某甲持刀砍、熊某某用扳手砸、罗某某、陈某乙拳打脚踢的手段殴打被害人杨某甲,致杨某甲手臂、体表等处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甲上肢损伤属人体轻伤一级、左腰背部、体表损伤属人体轻微伤;被害人杨某乙头部、左下肢损伤属人体轻微伤。
归案后,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砍刀、扳手、喷雾(均系照片)等物证;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3. 证人尹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
5. 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熊某某、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对被害人的人体损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扣押、辨认笔录及照片;
8.监控视频2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11日、11月12日,被告人罗某某在辩护人在场情况下,被告人陈某甲、熊某某、陈某乙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熊某某、陈某乙共同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系首要分子,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熊某某系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熊某某、陈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熊某某、陈某乙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熊某某、陈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文清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熊某某、陈某乙现均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5.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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