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拉祜族自治县**乡**队**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文东佤族乡水塘村民委员会上芒**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66********,彝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街**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勐海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对其决定逮捕,因患有****,勐海县看守所不予收押。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顾某某、李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顾某某根据一名陌生男子的安排分别驾车前往孟连接10名偷渡客,当日11时许,罗某某、李某某先行驾车到达孟连中勒水库附近接到在此等候的吴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探等10名偷渡人员,罗某某、李某某每人载着5人往澜沧方向行驶,当行驶了两公里左右时遇到顾某某,随后罗某某将其车上的5人转移到顾某某车上,随后驾车在顾某某、李某某两人前方带路。16时许,三人驾车到达勐海县勐往乡渡口,之后准备让偷渡客乘船渡河,但因驾驶船只的人员不让偷渡客上船,罗某某等人便驾车往勐往方向返回,当行驶至勐往乡野谷唐公路3公里石场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顾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顾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顾某某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李某某现住**花园**宿舍,联系电话:15912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涉案手机、汽车等物品暂扣于勐海县公安局;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6.《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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