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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黄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7********,汉族,出生地为清远市英德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广东省清远市**镇**村**,现住址为广东省韶关市****村**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75********,汉族,出生地为韶关市曲江区,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粤北酒店楼顶,盗得被害单位广东****有限公司的安装在该处的中兴牌RRU R8968 S1400无线信号放大器3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01元)。得手后,两人携赃逃离现场并销赃,赃物未缴回。

2019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4号碧云商务中心楼顶,盗得被害单位广东****有限公司的安装在该处的中兴牌R8968 S1400无线信号放大器3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01元)。得手后,两人携赃逃离现场。2019年11月27日,赃物被缴回,且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19年12月19日在广东省韶关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书等书证。

3、被害人夏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5、证人董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8、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至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宝珠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9册,光盘15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4、缴获黄某某的VIVO手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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