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0********,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乡**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乡**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凌晨至2020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连续六天骑一辆摩托车到云县爱华镇郑某某的“*****奶山羊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羊圈内盗窃奶山羊六次,二人前后共盗窃奶山羊12只,并将盗窃的奶山羊关在自家位于云县**乡**村委会***组的牲口圈内。盗窃山羊后,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将盗窃的其中一只山羊宰杀食用。2020年7月7日,云县公安局民警在罗某某、黄某某家牲口圈内查获二人盗窃的山羊共11只并归还失主。抓获罗某某、黄某某后,二人对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云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盗窃的12只山羊进行价格认定,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25400元。
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材料;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洪某某3人的证词;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材料;7.辨认、检查、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 保
检察官助理:罗珊珊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现在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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