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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黄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5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5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同年3月10日、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林峰律师和值班律师徐莎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3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在逃)经事先预谋,通过抖音发布虚假信息,谎称有口罩出售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罗某某负责提供作案手机、抖音号、微信号等,黄某某负责操作微信、抖音实施诈骗行为,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836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凭证、微信聊天截图、人口信息、谅解书、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提取笔录等;

2、证人证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犯罪,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超

代理检察员:曹怡

(院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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