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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黄祖刚容留他人吸毒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家刚”,男, 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0********,汉族,廉江市人,已婚,小学文化,户籍地:廉江市**镇**村**队**号,被捕前住该址;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吸毒于2020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5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大麻成”,男, 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68********,汉族,廉江市人,离异,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廉江市**镇**农场**号,被捕前住该址;无犯罪前科,因吸毒于2020年3月6日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5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罗某某系朋友关系,二人经常一起吸食毒品。2020年2月23日晚上,罗某某来到黄某某位于廉江市**镇**村**队**号的家中,后因毒瘾发作,二人共同制作了吸毒工具,罗某某拿出“冰毒”二人共同吸食;尔后,罗某某又于同年2月25日晚上和27日晚上,再次来到黄某某的家中,与黄某某一起吸食“冰毒”。2020年2月22日晚上,黄某某来到罗某某位于廉江市**农场**队**号的家中,后因毒瘾发作,二人共同制作了吸毒工具,罗某某拿出“冰毒”二人共同吸食;尔后,黄某某又于同年2月24日晚上和26日晚上,再次来到罗某某的家中,与罗某某一起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检测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祖刚、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多次为他人提供场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某某、罗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叶  军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祖刚、罗某某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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