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95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4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4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被害人龙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向阳村从化大桥附近向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一辆黄色博斯特牌小汽车,交易完成后被害人龙某某将车开到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46号维也纳酒店停车场停放。2020年1月23日凌晨,同案人黄某某开车搭载被告人罗某某、黎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46号维也纳酒店附近,并将车钥匙交给被告人罗某某、黎某某,二被告人将被害人龙某某停放在停车场的一辆黄色博斯特牌小汽车(车牌:湘A7****、抵押车)盗走,并先后将车辆藏在证人邝某某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向阳村北星大道商铺以及证人梁某某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沙塱村的果园内。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博斯特B52706CC小轿车于基准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88100元。
2020年3月3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侨派出所民警在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道江村沙塱队附近抓获被告人罗某某和黎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森华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本案依法扣押的淡黄色保时捷小汽车1辆、车钥匙1串,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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