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3********,汉族,高中关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机关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罗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将其身份证提供给陈某某(另案处理)办理了丰泽区幻暂电子商行等5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后又在陈飞的带领下,到本区工商银行泉秀支行办理了5套对公帐户(包括U盾和银行卡)。被告人罗某某将上述5套营业执照及对公帐户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陈某某,赃款用于个人开销。2020年3月9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发现被告人罗某某办理的上述1张对公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接收赃款,即电话通知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霞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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