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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7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居委会**组。2011年11月3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罗某某为非法谋利,介绍李某某、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薛某某、刘某某使用个人身份证在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各一套,后安排6人分别持营业执照等资料至银行开办对公账户,并将办理的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等证件及资料以1000元到1100元的价格出卖给张某丙、昌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5、同案犯张某丙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学功

检察官助理:李代娣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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