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镇**村村**组**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至案发,被告人罗某某伙同邓文举(另处)经预谋后,由罗某某负责找人注册公司,邓文举负责提供注册公司所需材料,注册公司的人员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后,邓文举将上述材料3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上线,后再返利给注册公司的人员,二人通过赚取差价获利。
罗某某与邓文举(另处)使用上述手段共计交易多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微信截图、工商登记材料;
2.证人张安贵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匡
2020年8月7日
附:一、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贰册
2、换押证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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