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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买卖国家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街**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读书至高中未毕业,后一直跟其父亲学习牙医。被告人罗某某于2016年底在QQ朋友圈上发布信息询问如何考取医师资格证,后有一名叫向某某的人(另案)通过微信添加被告人罗某某为好友,随后向某某在微信上跟被告人罗某某说他有办法能帮办理医师执业证。被告人罗某某明知需要相关的医学专业毕业且经过报名考试才可以考取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仍叫向某某帮其办理。办理前,向某某向被告人罗某某索要了一定的费用作为活动经赞,且跟被告人罗某某说办理医师资格证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于2018年初,向某某在微信上跟被告人罗某某说医师资格证已经办好,需要将剩下的尾款付清。被告人罗某某遂又将尾款通过银行卡以转账的方式转给向某某(前后被告人罗某某共转账人民币10万元),向某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办理好的医师资格证邮寄给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罗某某在拿到向某某帮其办理的医师资格证后,分别向贵港市卫生健康局和桂平市卫生健康局注册,并在桂平市卫生健康局申办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在桂平市兴宁街上开了一家名叫罗某某口腔诊所,牟利共人民币三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指令核查、到案经过、搜查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医师资格证书、关于对调函的复函、银行账户流水清单、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于某某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有珍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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