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98号
被告人罗*,男,1986年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6020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曲屯镇彭岗乡****,现住镇平县石佛寺镇龙***。2008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罗*驾驶豫R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镇平县涅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涅阳路电业小区东“徐曹线33”线杆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李**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李**受伤、电动车乘坐人刘**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罗*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若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 涛
赵熙川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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