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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四川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5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死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驾驶川Z*****号摩托车并搭乘被害人陈某某从彰加往促进徐庙村方向行驶。7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徐庙村2组2KM500M处时,因驾车不当致车辆侧翻,造成陈某某受伤。后罗某某继续搭乘陈某某行驶一公里后,摩托车熄火,此时陈某某出现昏迷现象,罗某某在其掐人中后陈清醒,罗因惧怕陈某某及家人追究其责任,遂驾车驶离现场,后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陈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腹部损伤造成肝碎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罗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日,民警通过罗某某亲属规劝罗某某投案自首。事后罗某某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驾车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强

20201月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住址:四川省仁寿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35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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