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593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镇**村**组**号,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罗某甲从陈某某手中购买无牌证福田欧曼牌重型货车(悬挂十征牌重型厢式货车赣******车牌)。2020年5月1日16时30分许,罗某甲驾驶福田欧曼牌重型货车在丰城市**镇循环园区由经五路往经二路方向行驶,行至循环园区绿蚁环保公司旁十字路口处,与右方道路行驶过来的徐某某和驾驶的众泰牌四轮汽车(车上载有何某某)发生相撞,导致两车受损及徐某某和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6月9日,丰城市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徐某某和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和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明知机动车无牌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条之规定。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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