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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公诉刑诉〔2018〕4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5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住吉水县******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吉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正三轮摩托车载着刘某甲、徐某某由吉水县*****村回吉安县**乡家里。15时20分,当车从***村路口左转驶入**埠至**线路时,与钟某某驾驶的赣******号大货车相撞,两车相撞后,大货车在避让的过程中又与同向行驶的刘某乙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徐某某、刘某乙受伤和刘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罗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国斌

2018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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