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公诉刑诉〔2018〕4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5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住吉水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吉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正三轮摩托车载着刘某甲、徐某某由吉水县**镇***村回吉安县**乡家里。15时20分,当车从***村路口左转驶入**埠至**线路时,与钟某某驾驶的赣******号大货车相撞,两车相撞后,大货车在避让的过程中又与同向行驶的刘某乙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徐某某、刘某乙受伤和刘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罗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国斌
2018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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