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125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从**村往**小学方向行驶。同日6时41分,当罗某某行驶至吴川市**镇**牌楼路段时,碰撞上同向在路边行走的行人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某驾车逃逸。被害人吴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3月04日出具第44088312020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吴某某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罗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水洲
检察官助理:李均
(院印)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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