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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20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号。于2014年7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于同年4月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轿车由化州市平定镇往新华酒店方向行驶,当行至S285线化州市********路段时,碰撞上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某驾车逃逸。2020年3月21日上午,罗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53289.5元作为丧葬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和物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梅

检察官助理:范小红

2020年7月13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本案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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