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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房。因本案于20203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龙凤文的见证下对被告人罗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罗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粤J**号小轿车行驶至开平市祥龙祥荻桥头路段,在掉头行驶过程中碰撞到在人行横道上横过马路的被害人蒋某某,造成蒋某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20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蒋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路段违反规定掉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洁瑜

检察官助理:赖阳豪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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