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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6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家住上高县**街道**路**号**单元**室。2020年5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7时2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赣******“荣威”轿车同爱人熊某某从家里出发,顺便到上高建设北路接同事一起去上高裕盛鞋厂上班,当行驶至上高宣化路敖阳派出所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正在清扫街道的环卫工人扬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扬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罗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上高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熊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毅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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