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93********,汉族,中专文化,湖**有限公司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镇**村**组**号,现住湘潭市九华经开区**栋**,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7时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湘潭市雨湖区**街**路靠双黄线中间车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路**号路灯地段时,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车尾左侧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
经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急性重型颅脑闭合性损伤引起中枢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罗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8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琼
检察官助理:彭紫薇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湘潭市九华经开区**栋**家中。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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