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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市**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5时12分许,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 *县**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文化产业园停车场路段时,恰遇钟某某携拾荒袋自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因罗某某驾车未注意避让行人,致使湘******号小型轿车车头左侧在道路中心双实线位置与行人相撞,将其撞至相向快速机动机动车道内,造成钟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罗某某唆使陈某某(儿媳,另案处理)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伪造事故现场报案,其本人驾驶湘******号小型轿车逃离现场。当日10时许,罗某某主动到**县**队投案。经鉴定:钟某某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一次性支付被害人钟某某女儿钟某甲赔偿款19万元,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罗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检测结果、户籍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经过、接待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陈某某、罗某甲、罗某乙、钟某甲的证言;4.鉴定意见: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潭潭洲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38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与本院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逃逸,并唆使他人用其他车辆为其顶包做驾驶员,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罗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件元

检察官助理:吴思捷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7808****。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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