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38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身份证号码4408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是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关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2月15日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悬挂****号号牌的农用小货车(经机动车安全检验为不及格车辆)在遂溪县国道207 线****公里***米路段由遂溪往雷州方向行驶,车辆通过道路中间缺口逆向驶入对向车道并斜穿道路,与对向车道由被害人苏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苏某乙)相碰撞,造成苏某甲、苏某丙受伤,苏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02月21日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于2019年07月02日经遂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苏某甲属被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胸腔内脏严重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肇事后自动到遂溪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接受交警部门调查。2019年2月17日和2月24日,被告人罗某某共已支付经济赔偿款38400元给被害方家属(包括被害人在医院的抢救费用),但双方未有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3、证人苏某丙的证言;
4、指认现场;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6、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单;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及罗某某驾驶证复印件;
9、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
10、被告人罗某某的归案说明和常住人口信息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农用车逆向斜穿马路与对向行驶的苏某保驾驶的摩托车碰撞,造成苏某保、苏某增受伤,苏某保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02月21日死亡。被告人罗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陈诚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叁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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