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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63********,白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组。2019年10月16,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驾驶云******号大中型拖拉机从兰坪县通甸镇黄木村驶往该村盖场组。14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鹤营线149公里500米处,与徐某甲驾驶的云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云L*****号摩托车驾驶人徐某甲、乘车人徐某乙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兰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经兰坪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当日,被告人罗某某及时报警,并部分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交通肇事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造成一人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对其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润平

检察官助理:和生丽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887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0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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