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0********,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户籍地址广南县**镇**村民委会**小组,现住广南县**镇**街**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晚,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云HE****号轻型栏板货车由八宝镇鸿泉饭店方向驶往八宝镇坝龙村委会天歪小组方向,21时37分,行至八新线(八宝-新哨)K2+900M路段时,云HE****号车右侧大灯处碰撞行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受伤以及云HE****号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某未停车查看便驾车驶离事故现场,于2020年4月23日01时22分被广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广南县**镇**街**塘罗某某家门前查获。经鉴定,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31ml/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害人黄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碎片(照片);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呼气式酒精检车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黄某甲、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道路卡口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惠雯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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