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29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6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住**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云AD***7号“粤海”牌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行驶至昆明市龙泉路647号门前路段时,与云AJ***7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随后两车一起撞击被害人李某某,致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罗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于2019年8月15日在云南省个旧市被民警抓获。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云AD***7号“粤海”牌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2.书证:抓获经过、现场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龙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和照片;6.鉴定意见:车辆痕迹鉴定意见、车速鉴定意见及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等;7.视频资料:现场视频监控等。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第一款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三至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盘龙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19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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