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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6********,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号,现住景洪市**栋**楼**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道由东向西行驶,6时10分许,行驶至**道**路口时,与道路右侧雷某甲推行的轮椅(载被害人雷某乙)发生碰撞,造成雷某乙受伤(于2020年2月1日16时10分于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证人雷某甲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雷某乙无责任。

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1.01mg/100ml。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雷某乙系左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双侧额颞顶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肿胀、脑疝形成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违法人员前科核查、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告知书等书证;2.证人雷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6.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判处刑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黑冲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5029****。

2.案卷材料共2册共160页、散件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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