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Z18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大竹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川SDH0**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大竹县竹庞路28KM+600M路段(夏家桥)时,与前方推着手推车的行人肖某某相撞,致肖某某受伤,后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摩托车逃离事故现场,肖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次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大竹县柏林镇煤矿被抓获。
2020年9月29日,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赔偿死者肖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共计17.5万元后取得死者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抓获经过,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周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丹丹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联系方式1590848****;
2.诉讼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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