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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德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5时01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皖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广德市柏垫老街自南向北行驶至交通超市路口处,在左转弯过程中与行人闵某某(女,殁年73岁)发生碰撞,导致闵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1月29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闵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死亡原因及车辆的鉴定意见;5.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现场监控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运输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光学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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