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1518,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区**里**号**室,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区**居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皖A****号大型普通客车沿G3京台高速上行线行驶至1190KM+950M附近路段时,与停在应急车道内施工作业的豫G****号轻型货车发生碰撞,致豫G**号轻型货车车厢上两名施工人员原某某、王某某受伤,皖A****号大客车乘客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后被害人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被告人罗某某的居住证复印件、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冬生
检察官助理:钱艳娟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合肥市**区**居委会**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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