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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公诉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乡**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罗某某驾驶鲁D*****号小型轿车(搭乘乘车人徐某某)沿成巴高速(川高速S2)成都往巴中方向行驶,当日3时54分许行驶至成巴高速公路280Km+800m处时,该车先与中央隔离护栏发生擦挂,又与应急车道护栏和桥墩发生碰撞后停于客货车道内;随后,朱某某驾驶的川C*****号车右前方与鲁D*****号车左前方发生碰撞,又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擦挂后停在小客车道内,造成两车受损,路产损失,朱某某受伤,徐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徐某某系交通事故发生时,胸部腹腔遭受巨大钝性暴力(如碰撞、撞击等)致胸腹腔重要脏器受损、血管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八大队出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和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川C*****号车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鲁D*****号车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醉

2019年12月13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82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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