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01973********,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镇**社**号,住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7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粤E0****号小型轿车沿佛山市三水区X496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X496线17KM金牌陶瓷厂门前路段,实施左转弯准备驶出道路时,遇被害人杨某某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自行车搭载被害人张某某从对向车道由东往西方向驶至,由于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驶出道路时,没有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燕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一册、散页一份、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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