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3日6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驾驶一辆粤LJ****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人搭载邱某某、向某某、卢某某,从多祝镇往平山镇方向行驶,行驶至S356线78km处时,车后厢右侧挡板掉落,随后乘车人邱某某、卢某某被甩出车外并受伤。事故发生后罗某某将伤者送往医院,但随即在邱某某伤重转院治疗时逃逸。经鉴定,邱某某属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邱某某、向某某、卢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20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在惠州市惠城区沥林镇畔沥路口工地将罗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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