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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5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9时45分,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粤EZ****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广州市花都区**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花都区**道下行59公里635米时(**道与广州市花都区**镇**道**路口),碰撞被害人敬某某,造成被害人敬某某受伤(经120到场后确认死亡),货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罗某某当场拨打了110和120,并在现场等待救护车和交警到来。经认定,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敬某某无责任。

2020年3月5日至4月4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敬某某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陆冬年

                              检察官助理 林楚君

                               2020年8月21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77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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