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4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驾驶悬挂川AK*****号牌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大天路非机动车道由成彭路方向往北星大道方向行驶至大天路福地广场路段,遇被害人明某某乘坐的三轮车在前方同向行驶。被害人明某某乘坐的三轮车停车后,被害人明某某下车从非机动车道往路边公交站台走去,罗某某所驾车辆与明某某发生碰撞,致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事发后被告人罗某某报警并陪同伤者就医,返回现场后被民警抓获。明某某经医治无效于2019年9月6日死亡。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赔偿协议、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罗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娟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40843****);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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