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逮捕,同月12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受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 “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从**市**镇**村驶往*****区船湾加油站。5时58分许,当车沿214 省道由南向北行至仙桃市**镇******制服厂门前路段时,三轮摩托车左侧中部与前方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徐某某发生擦撞,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某驾车逃逸。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已赔偿受害人家属各种经济损失280300元,受害人家属对罗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冯某某等人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倪玲玲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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