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62********,汉族,高中文化,客车司机,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07时03分,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号牌鄂E****8)沿31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枝江市***街办**路口地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薛某某(女,殁年56岁)、白某某发生碰撞,后薛某某滑移至对向快车道上又被尤某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号牌鄂F****1)碾压,造成薛某某当场死亡,白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经法医鉴定:薛某某系因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全身多处损伤死亡;白某某交通事故致脾破裂并进行手术切除评为重伤二级,致颅脑外伤评为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尤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薛某某和白某某不负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尤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尸表检验报告及照片、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实景记录图及事故照片;6.事发地段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志勇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枝江市**镇**路**号的家中(电话1587265****)。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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