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2********,汉族,大学文化,**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7时许,驾驶车牌号为鄂A****6 (临时号牌)的蓝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沿本市武昌区中山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政务中心停车场门前路段时,遇吴某某未走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横过道路。被告人罗某某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所驾车前部将吴某某撞倒致伤。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司法鉴定,吴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已赔偿吴某某家属人民币14.6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2.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3.书证;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具有自首、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故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廷
检察官助理 王丽丽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址,联系电话15972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被害人吴某某(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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