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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9日至5月8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6日至4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中午,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湘LH****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桂阳县舂陵江镇余田村余田圩出发驶往舂陵江镇槐江村。15时40分许,途径舂陵江镇金盆村路段时,因未注意安全行车,撞到路边行人李某乙,造成车辆受损、李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主动到桂阳县**队投案。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创伤性颅脑损伤导致死亡;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1.1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书、健康检查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尸体处理通知书、保险单、接警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死因鉴定、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痕迹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明里

检察官助理:孟星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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