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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492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组,现住:蒲城县**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9月10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和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2时41分,被告人罗某驾驶陕E*****号小型轿车沿清渭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秦家村北2km处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与由南向北秦某驾驶的陕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秦某当场死亡、罗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蒲公交认字【2019】第2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2. 证人张某、刘某某、白某某、罗某甲证言;4.书证;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 视听资料、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博伦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现取保候审于蒲城县**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缴款业务凭证一张。

4.补查光碟一张。

5.附带民事诉状。

6、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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