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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罗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66********,布依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贞丰县鲁容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10月28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2020年11月11日被贞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驾驶贵E**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贞丰县城方向沿原麻兴线往白层镇**厂方向行驶,于当日18时35分许行驶至贞丰县原麻兴线(麻江-兴义)367KM+200M(小地名:**桥)处时,与从**乡方向往**镇方向行驶由马某某驾驶的贵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马某某、罗某某、贺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马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贞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马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重型颅脑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经勘查、调查,贞丰县交警大队认定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王亚兰

                              检察官助理 吴恒韵

                              2020年122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贞丰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3

被害人家属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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