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贵EY****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麓山别院沿万峰林大道往峡谷大道方向行驶,20时29分,行驶至兴义市桔山街道万峰林大道桔园安置区旁时,与正在清扫道路的被害人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罗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罗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8万元,被害人家属已提起民事诉讼。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笔录、清单;
2.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人员核查情况、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死亡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工作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状况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过程中未安全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部分赔偿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恩艳
检察官助理 张维敏
2020年63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兴义市**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3985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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