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镇**菜市场附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B*****的普通摩托车,沿八面山大道行驶至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面山大道环城路路口时,将正在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霍某某刮撞,致行人霍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8月25日22时许,霍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霍某某因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罗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在事故现场将罗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剑锋
检察官助理:陈 承
2020年4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镇**菜市场附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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