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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住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14日逮捕,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罗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搭乘熊某、罗某乙和罗某丙)沿乡道Y107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 18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乡道Y107线阳春市**村委**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邓某某驾驶的粤Q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罗某甲、熊某、罗某乙和罗某丙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甲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2020年11月5日,罗某甲主动到案接受处理;2020年11月5日,该局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罗某甲在接受调查期间,配合民警工作,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到案经过等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可以从重处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又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鲁悦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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