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于2015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由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有权委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将案件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未按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制动系功能不符合技术标准、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功能无效的云******号中型自卸货车在澜沧县**乡**村**寨路K6+700米处爬坡行驶过程中,因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失控后溜,撞向由张某甲驾驶的承载被害人张某乙(2016年11月3日出生,张某甲的女儿)、娜某某(自报缅甸籍,张某甲的妻子)停靠在公路边的云******号二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张某乙当场死亡、被害人娜某某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送检的被告人罗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65mg/100ml血,属于醉酒状态。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罗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罗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部分赔偿金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20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材料3册、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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