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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Z25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驾驶已被注销的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乐山市市中区童家镇方向沿童白路往白马镇方向行驶,8时10分,当该车行驶至童白路路段时与其行驶方向道路右侧前方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罗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某陪同伤者家属将伤者送到医院救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中剧烈的钝性机械性暴力作用所致颌面部、颈部多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已被注销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固戈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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