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8日被乐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由乐平市**镇往**乡方向行驶,途径乐平市**镇**村十字路口路段,与被害人林某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乐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驾车逃逸,于2020年1月13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2月12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罗某某共计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3.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林某甲、甘某某、江某某、项某某、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艳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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