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本院以无逮捕未批捕,2020年9月17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搭载其妻黄某某由巧家县城向巧家县**镇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巧家县S206支线K18+650米处(巧家县**镇**村**社路段)时,车辆向右跑偏撞到彭某某家住房檐坎,造成黄某某死亡,罗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巧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罗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强制措施凭证,谅解书;2.证人高某某、黄某某、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4.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荣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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